(三)对新上大中型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新企业、新机制。新企业按
《公司法》要求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再设立国有独资的一般竞争性企业。设立企业要有充足的资本金,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择优扶强,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组建大公司、大集团。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对全省经济起带动和辐射作用、技术基础较好、管理水平较高、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在电力、化工、化纤纺织、食品饮料、摩托车制造、制糖、水泥和农垦系统的一些条件较成熟的行业,逐步推进组建以产品为基础,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以资产为纽带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改革与脱困的配套措施
(一)改革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制,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资产经营公司资本经营、国有企业生产经营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系。实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与脱困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当前的重要任务。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明确国有资产代表机构,确立国有资本运营主体,实现管资产、管人、管事的有机结合,按
《公司法》规定赋予资产经营公司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
(二)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除吸收新的投资和实施债权转股权外,采取以下措施:
1.出售部分国有股权,补充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的资本金,促进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
2.与债权银行和其他主要债权人充分协商,分立企业有效资产、承担相应债务进行重组改制。
(三)严格执行定员标准,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可采取以下办法,妥善安置职工:
1.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凡进入企业再就业中心并与企业签订了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可按规定领取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三三制”原则,由企业、财政、社会各负担1/3。企业负担部分无力支付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出售部分固定资产,仍不足支付的,由财政给予保证。
2.经批准,可将部分场地、设备、设施、技术和产品等资产折算为安置费用(其价值超过安置资部分作为企业入股),用于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和已下岗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