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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7号 2000年1月1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界定征免税范围。对适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生产企业要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凡实行“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生产企业,99年10-12月份应退的增值税税款由各主管国税机关审查后,填写“增值税减免申请审批表”(表样附后),于2000年2月底前上报市局审批后,方可予以退税。企业退税资格认定每年进行一次。
  二、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各局要对所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并于2000年2月底前,将各自所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的名单填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计算机软件生产企业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表样附后)。
  三、按季实行“即征即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其实际税负率超过6%的部分按季“即征即退”。退税程序比照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四、企事业单位凡符合本通知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并申请抵扣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本通知中规定的资料,以及企业当年度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的资助协议等。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及时认真的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及时予以批复。
  五、按规定进行转制并享受自1999年至200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科研机构,应在免税期限内按年度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并同时报送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证(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以及有关转制的资料等。企业申请原则应在年度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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