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同意
调整惠安县城乡电话月租费计费等级的批复
(闽邮电[2000]局联字01号 2000年1月6日)
泉州市物委、电信局:
你们《关于调整惠安县城乡电话月租费计费等级的请示》(泉电(1999)局字304号)收悉。根据省物委、省邮电管理局《关于核定全省各地电话基本月租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7)公字39号、闽邮(1997)局字083号)和国家的有关政策,鉴于惠安县电信局电话交换机容量已达到29.38万门,经研究,同意惠安县C4本地网内电话采取复式计次制方式计费的基本月租费调整为按电话交换机容量20万门至40万门局的收费标准收取,即电话每月基本月租费甲种用户13.6元,乙种用户21元,普通中继线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