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第一条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5日)废止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本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财税政[1999]18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直属一、二、三、四、五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精神,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调整本市计税工资标准、统一企业税前列支工资的人员基数口径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标准在国家规定的800元基础上,统一再上浮20%,即960元。在此额度内,本市不同行业具体人均月扣除限额标准另行制定。
二、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