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计报告格式
(一)实行同步审计的审计报告格式,按财政部颁发的《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办理。
(二)实行事后审计的审计报告格式,仍按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会[1998]63号《审计报告格式》规定办理。
五、关于财政审批制度
农口企业、文教企业、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他实行财政政策性补贴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六、事务所应具备的审计资格
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地方金融企业、投资公司、实行财政政策性补贴企业、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审计业务,须由具有大型企业审计业务资格的事务所承办。
承办大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资格的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应当依法改制设立,并且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2.注册会计师应当在20名及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40名及以上。
3.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
4.承办大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应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职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执业行为的专业人员。
(二)承办大型企业审计业务资格的事务所应于2000年1月底之前,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请,经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后,报上海市财政局批准确认。
七、审计管理建议书
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后,应针对审计的情况写出审计管理建议书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并将审计管理建议书分别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和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八、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其他执业规范,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财政部门要对事务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质量进行检查,抽查面不低于10%。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