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1999年度会计报
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财会[2000]1号 2000年1月14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8]1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企业、投资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本市国有企业1999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审计范围
1.《暂行办法》规定所需审计的国有企业。
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或虽未超过50%(含50%),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2.其他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审计的企业。
二、审计委托
企业审计应由企业出资者代表(如董事会),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地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审计,并签订业务约定书。根据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三、审计方式
根据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财政部门规定企业报送会计报表的时间要求,目前采取同步审计和事后审计二种方法并存。
(一)同步审计。即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的会计报表,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连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今年选择具备条件的行业所属国有企业实行,包括:汽车、广电、计算机、纺织、家化、医药工业、公用事业等行业的所属企业;市外经贸委系统的外贸企业;本市施工企业以及实行财政政策性补贴的企业。
区、县财政部门需要实行同步审计的行业和企业。
(二)事后审计。即企业可在年度会计报表报送以后,再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除实施同步审计外的所有应审计的企业,都必须自行委托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最迟在年度报表报送当年的6月30日前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并按审计要求调整会计账目。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报送审计报告的,可视作不具备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并在以后的相关检查中列为检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