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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七)本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如当年内未落实用人单位的,可于当年12月31日前凭《就业报到证》去当地人事部门办理关系转移手续,由当地人事部门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转交当地人才开发服务机构管理,并由当地人才开发服务机构提供《人才市场入场优惠卡》,毕业生的户粮关系,有固定住所的在住所地登记,没有住所的可以在当地人才开发服务机构申报集体户,毕业生可继续在人才市场中自主择业,签订就业协议,落实用人单位后到当地人才开发服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未落实用人单位已派回生源地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如次年5月底前在非生源地签订就业协议落实用人单位的,仍可由市人事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八)高中毕业后直接进入高等院校学习、获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成人教育毕业文凭、属本市非在职的应届毕业生,按规定签订就业协议落实用人单位后,经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对其文凭、学习期间材料作鉴定合格的,由当地人事部门办理鉴证手续,市人事部门开具《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到单位就业后享受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四、毕业生接收方案的编报及执行
  (一)国家教育部所属高校、业务部委所属高校、本省省属高校、外地地方高校和部(委)、厅(局)所属中专、外地地方中专等毕业生的接收方案,由市人事部门编印下发。
  (二)市属高校、中专毕业生的接收方案,由各校根据2000年我市就业政策及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用人单位的情况,提出建议方案后报市人事部门,由市人事部门审定后下发。
  (三)各县(市)所属单位经双向选择同意接收的毕业生,县(市)人事部门必须及时将毕业生名单报市人事部门备案,以便与国家、省有关部门及学校衔接落实,并将这些毕业生列入国家就业计划。
  (四)各县(市)、区人事部门,有关市主管部门及单位必须按期将毕业生报到名单报市人事部门汇总,以便及时掌握全市毕业生报到信息,为制订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依据。
  (五)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人事部门下发的接收方案,不得接收未经市、县(市)人事部门鉴证的毕业生。在甬部(省)属单位应优先接收本市生源毕业生,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就业计划前,须于2000年6月底前向市人事部门申报,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
  五、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在严格执行市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千方百计把工作做好。各大中专学校和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应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机构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就业服务。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做到择业期望与客观现实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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