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就业办法
(一)凡国家统一招收的各类大中专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实行自主择业。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毕业生和原委(定向)培养单位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毕业生可另择单位就业。
(二)当年底仍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本市生源省级以上(含省级)应届优秀毕业生及生活特困家庭毕业生,由当地人事部门采取指令性计划安排就业,有关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必须妥善安置。
(三)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用人单位,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书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盖章,无主管部门的由其人事管理部门或负责其人事代理的人才开发服务机构盖章,然后交当地人事部门鉴证。毕业生在市区落实用人单位并在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落户的,协议书须经市人事部门鉴证,在镇海区、北仑区和大榭开发区落户的,协议书须经当地人事部门鉴证;毕业生在县(市)落实用人单位的,协议书须经县(市)人事部门鉴证。签订就业协议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如发现毕业生或用人单位有失实情况的,所签就业协议无效。
(四)已签订就业协议并经当地人事部门鉴证、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必须在《就业协议书》规定期限内凭《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直接到各用人单位报到。《就业报到证》必须由用人单位注明毕业生报到日期、加盖公章,并存入毕业生档案。毕业生凭《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粮食迁移证明》等材料办理户粮关系迁入手续。如毕业生超过《就业协议书》规定有效期仍未报到的,所签就业协议无效,各地人事部门不再为其办理就业 鉴证手续。
(五)愿意来我市就业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允许其在全市范围先落户,人事关系由落户地人才开发服务机构代理。
(六)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双方应签订并严格履行聘用(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强毕业生就业管理,一年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期为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等手续。如一年内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允许毕业生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经当地人事部门鉴证后调整就业单位,调整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对一年内未解除合同擅自离岗的毕业生,取消其毕业生就业资格,用人单位不再负责其人事等关系,宁波市范围内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接收擅自离岗的毕业生,如其他单位违反规定接收的,该接收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