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情况变化,已不适用)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一月六日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大中专毕业生是我市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教兴市的重要力量。为切实做好2000年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大力引进高层次毕业生,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高素质毕业生,积极接收本市生源各学历层次毕业生;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毕业生资源配置方式,进一步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引导毕业生去基层、去各类所有制单位就业,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二、就业流向
(一)全市各用人单位不受单位性质、人员编制等限制,均可积极接收各类毕业研究生。
(二)各类高校毕业生均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
(三)本市生源各类中专毕业生均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外地生源中专毕业生全市范围内暂不 接收。确属企业急需、本市无生源的特殊专业外地中专毕业生,可报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接收。
(四)各级国家机关不直接接收本科及以下应届毕业生。各类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内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对满编、超编的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接收高校本科毕业生的,应事先征得当地人事编制部门同意。
(五)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去非国有单位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去乡镇、三资、个私等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其人事关系、档案、出国政审、养老保险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所需证明等均可由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开发服务机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