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六、非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或利息,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或利息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通知规定,上述行为属于将资金贷于他人使用的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七、城市信用社改制后、其营业税税率如何确定?
  目前城市信用社正进行改制工作,或改组为城市合作银行,或划归农村信用社管理。对由农村信用社接收、管理的,在国家未有明确规定前,或企业未取得人民银行的有关批件、未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变更登记的,仍应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
  八、政策性银行减按5%税率征收后,是否应接收国税部门管理?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明确,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国税机关征收的3%税率部分暂免征营业税。国税征收机关仍应将政策性银行作为纳税人纳入税收管辖范围,要求政策性银行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到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申报有关纳税资料,接收国税机关的税收管理。
  九、对政策性银行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对其应纳营业税是否实行代扣代缴?
  对政策性银行(除国家开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代缴义务人,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对金融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纳税义务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农业发展银行委托农业银行以较低利息收入贷给农业发展银行指定的贷款单位,农业银行应按规定对取得的利息收入代扣代缴营业税。
  十、如何确定人民银行营业税纳税地点和征收范围?
  省局鲁国税流二[1997]004号通知明确,对人民银行所属地市、县级中心支行应纳的营业税逐级汇总由省行集中缴纳。目前人民银行未实行汇总纳税,并且其所属机构仍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问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