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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关于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农业类科研机构自行培(繁)育和引进并经过审(认)定的优良品种,在实验示范过程中生产的产品允许自行销售。
  (七)转制的科研机构在过渡期内仍享有以下待遇:原享有的自营进出口权继续有效;享受国家,省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参加国家和省科研课题及项目申请、竞标的权利;已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
  (八)科研机构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须经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九)支持科研机构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以契约形式确定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允许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和内部待岗制度。科研机构可自行聘请客座研究人员,可采取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十)鼓励科研机构对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任”机制,受聘上岗人员的条件,岗位职责、工资待遇等由科研机构自主决定。
  (十一)各级有关部门对企业或企业集团吸纳、兼并科研机构,或与科研机构联合创办科技企业,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支持安排。
  (十二)科研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国有资产按规定进行评估后,可将其部分或全部资产出售给集体或个人,一次买断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给予适当优惠。出售国有资产所得资金属国有资金,由省财政集中管理,用于发展科技事业。
  三、组织实施
  (一)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属科研机构改革转制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制定所属科研机构的改革方案,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
  (二)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改革方案的协调和审核工作,监督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转制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汇报。
  (三)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不推诿,不扯皮,尽职尽责对科研机构的改革给予大力支持。特别是在清产核资、资产划拨、企业登记注册、人员分流、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四)改革实施的进度安排:
  2000年3月31日前,各有关部门将所属开发类型科研机构转制方案报省科委,由省科委牵头,商省体改委、省编委办、省财政厅及有关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审批,力争在2000年6月30日前完成转制工作;其他类型科研机构的改革方案于6月30日前报批。

                                 省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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