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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关于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在转制期间,各科研机构的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确保社会的安定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八)科研机构转制后过渡期为5年,从2000年7月1日起到2005年6月30日止。
  二、推进科研机构改革的有关措施
  (一)关于经费。以1999年底的财政正常预算为基数,转制科研机构原有正常的科学事业费不减,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财政新增加的科技投入,按照科技三项费的渠道及其管理规定,主要用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
  (二)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执行。
  1、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变,离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2、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2000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00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3、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的养老保险金若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发放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用发补贴的方式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科学事业费中支付,补贴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转制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要高度重视并保证科技人员退休后应有的生活待遇。
  (三)对转制前的行政管理人员、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中级职称以下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其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者;或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50周岁,而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者,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人事厅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退休费待遇按《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退(离)体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黔人退[1995]2号)规定办理。
  (四)在过渡期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由主管部门商省计委,结合在建项目的实际情况,继续由省或原投资部门给予补助支持。
  (五)转制过渡期内,免征转制单位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收入营业税及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受上述同等免税政策。凡未改革转制并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的科研机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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