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关于省
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科委等部门《关于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含所、院、室、中心、基地,以下简称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方案
(一)科研机构要按照实现产业化的总体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改革方式,主要是转变成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也要引入科技型企业运行机制。
(二)科研机构转制时,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其现有全部国有净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资本金。
(三)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其科研成果(产品)、优势技术存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要加强研究开发工作,保持和发扬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四)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可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进入国有独资企业的,其国有资产划转给进入的企业;进入其他企业的,其资产经评估后作为国有资产投入到进入的企业;进入地、县企业的,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由当地政府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五)科研机构转为技术服务与中介服务机构的,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可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享受科研事业单位有关待遇和优惠政策,实行企业化运营,享受企业法定的各项权利,同时承担其义务。
(六)科研机构转制后,承担省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职责的科研单位,要保持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稳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继续承担省交给的任务,接受省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省财政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具体改革办法由省科委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