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中石化集团荆门石油化工总厂
计划外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鄂价重字[2000]22号 2000年1月26日)
中石化集团荆门石油化工总厂:
你厂《关于申请调整液化气销售价格的报告》(荆石化字[2000]第10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所请示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原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已使你厂出现较大亏损,加之同属中石化集团公司的武汉石油化工厂计划外液化石油气价格相对较高等实际情况,为了确保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气,并适当减少你厂的亏损,同意你厂(包括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计划外液化石油气比照武汉石油化工厂计划外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执行。即,中准价2600元/吨,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5%。
二、《湖北省燃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销单位,对外经销燃气一律按规定的出厂价格执行,不得另行加价、收费”。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四正公司是否可以执行批发价格,应由其向我局报告并提供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石油液化气的经营实体的证明材料及核定价格所必需的材料后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