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非法人登记事业单位过渡工作的通知
(甬编办字[2000]1号)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号令)和省编办关于事业单位登记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方能登记。对我市已经办理非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要求通过1999年度事业单位年检,促使具备法人条件的非法人事业单位转为法人单位登记,对不符合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要通过清理、调整、规范,逐步向法人单位过渡。今后,各地不再办理新的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