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汾河灌区农业用水水价的批复
(晋价工字[2000]第39号 二000年元月二十五日)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汾河灌区水费计收中几个问题的意见》(晋水管字[1999]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96]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第
七条规定,同意省汾河水利管理局所辖灌区农业用水实行计量水费和基本水费相结合的办法,每年每亩收取基本水费1.5元。计收基本水费的范围按实灌面积计算,基本水费同水价一并计收。
二、为了科学合理地利用有限水资源,同意汾河灌区农业用水实行浮动水价政策,以现行水价为基础(晋价工字[1996]第357号规定水价),枯水期可上浮10%,丰水期可下浮10%,年度算帐必须保持价格总水平不提高,更不能借故提价。水价浮动政策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