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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申不得强行向企业收取以资代劳人防建设费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申不得强行
向企业收取以资代劳人防建设费的通知
(鲁价费发[1999]376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防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鲁价涉字第175号)第三条规定“凡在各人防重点城市市区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抽人参加人防施工义务劳动有困难自愿以交费代替出工的,可按职工总数1%的比例,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交纳人防建设费。”但在实际执行中,强行向企业收取以资代劳人防建设费的情况在各人防重点城市屡有发生,企业对此反应较为强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有关规定和《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现重申各人防重点城市人防办在收取以资代劳人防建设费时必须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由企业自愿以资代劳的交费改变为强制企业交费。各市地对违反收费管理法规、政策的乱收费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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