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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宣传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在所有公开发行的刊物和传播媒体上刊发的税收题材好稿件按以下 情况加分。
  (一)对税收工作起到积极作用,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稿件加80分。
  (二)对税收工作起到积极作用,得到省、部级领导批示的稿件加40分;得到省局、市地级领导批示的稿件加10分。
  (三)获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单位评选的税收题材好稿件加40分;获省局、市地级单位评选的税收题材好稿件加10分。
  第二十一条 在所有公开发行的刊物和传播媒介上刊发的税收题材失误稿件按以下情况扣分:
  (一)由客观因素造成的发稿失误,产生了不良影响,但主动填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不扣分;不主动填报且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扣10分。
  (二)由主客观因素造成的发稿失误,产生了不良影响,但主动填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扣10分;不主动填报且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扣20分:。
  (三)由主观因素造成的发稿失误,产生了较为严重的不良影响,但主动填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扣20分;不主动填报且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扣40分。

第四章 目标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目标管理考核基础建设得分按年计算;发稿情况得分按累计分计算,每季度省局统计一次,对各市地按得分顺序进行通报。年终按各单位年度总积分多少进行考核并排出名次。省局将适时组织税收题材优秀稿件的评选。
  第二十三条 各市地年度总积分=基础建设得分+发稿标准得分+稿件采用情况得分+各种加分-各种扣分
  第二十四条 目标管理考核分数仅包括市地基础建设分和发稿标准得分,共计200分。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规定,市地局目标管理考核得分低于120分,即达不到目标管理要求,为“宣传工作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在全系统通报批评;累计得分120一160分的,为“宣传工作目标管理合格单位”;累计得分在160分以上的,为“宣传工作目标管理优秀单位”。
  第二十五条 税收宣传工作每年表彰一次。
  (一)省局将在目标管理优秀单位中,按照年度总积分评选“全省地税系统宣传工作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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