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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宣传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税收宣传基础工作是指工作人员配备、网络建设、制度建设、窜核把关,总结报送、税收宣传月组织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 税收宣传活动是指各种税收讲座、晚会、公益广告、标语以及以其他形式开展的宣传活动等。
  第十三条 省级新闻报刊包括大众日报、省电视台、齐鲁电视台、省电台、省电台经济台、东方讯报、人民权利报、山东税务纵横、山东财会及其他省级报刊。
  第十四条 中央级新闻报刊包括新华社(含新华每日电讯、国内动态清样)、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中国税务报、中华工商时报、中国税务、税务研究以及其他中央级报刊。
  第十五条 税收宣传目标管理分为基础工作考核和发稿标准考核两大部分。
  第十六条 省局对各市地局基本情况考核共计50分。记分标准为:
  (一)领导重视,配备1-2名专(兼)职宣传工作人员,记5分;没有配备 宣传工作人员的,不得分。
  (二)宣传网络健全,发稿渠道畅通,记5分;渠道不畅、形式单调,发稿量 少的,由省局酌情扣分。
  (三)制度完善,工作规范,把关严格,记10分;把关不严,出现失实、泄密问题的,酌情扣分。
  (四)税收宣传月方案科学合理,操作性强,项目设计较好,效果显著,记2 0分。各地具体得分由省局考核确定。
  (五)每季度终了10日内,及时报送发稿情况的,记4分,迟报一次扣一分; 年度终了10日内,及时上报宣传工作总结,记6分,迟报一日扣一分,均扣完为止。
  第十六条 发稿标准得分共计150分。具体分为:
  (一)各市地局全年在省级新闻宣传媒介发稿不得少于20条,其中至少必须 在大众日报、省电台(含经济台)、省电视台或山东税务纵横(仅指综合稿件,不包括所发动态、简讯等)等媒介中的任何一家总计发稿4篇。同时达到以上两项目标者记110分,否则每减少一条扣10分,扣完为止。
  (二)各市地局全年在中央级新闻媒介刊用稿件不得少于5条,其中至少要有 1篇宣传稿件被新华社(含新华每日电讯、国内动态清样)、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等媒介中的任何一家采用。各市地局同时达到上述标准,记40分,每减少一条扣10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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