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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宣传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宣传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宣传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 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2000年1月1日

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宣传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宣传工作的管理,更有效地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促进税收工作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地税收宣传目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市地可参照本办法对所属县、市、区局进行目标管理。

第二章 目标管理要求和内容

  第四条 税收宣传工作总的要求是,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党的宣传方针,开拓宣传领域,严格宣传纪律,扩大宣传效果,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各市地局要重视和加强税收宣传工作,要定期对税收宣传工作进行指导,并配备1-2名专(兼)职税收宣传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市地税局要建立以主管宣传工作的处(科、室)为主体的地税宣传网络,加强与各级新闻宣传媒介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
  第七条 各地要不断完善宣传工作制度,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局宣传工作的指导,对宣传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年终及时上报宣传工作总结。
  第八条 要确保新闻宣传的时效性、真实性,重大新闻要跟踪宣传报道。
  第九条 宣传工作必须坚持归口管理、上下配合、统一对外的原则。各新闻单位对地税机关及其人员的采访及地税机关对外发出稿件,由主管处(科、室)统一负责联系、审核、处理。

第三章 目标考核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税收宣传工作目标考核,包括宣传基础工作、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和省及省以上新闻报刊采用稿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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