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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非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但在计算面积时按平房现建筑面积的70%予以折算。
  第六条 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职工,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每平方米个人出资额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视为无房户。
  (二)每平方米个人出资额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下的,对已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按现时公房出售政策计算个人应付购房款。集资额(合作建房出资,下同)超出应付购房款的部分,折算住房面积,根据折算后的住房面积认定其是否达标;集资额低于应付购房款的,补交差额后,根据现住房面积认定其是否达标。
  折算后的住房建筑面积。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集资额-应付购房款)÷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

第二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
  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办事员、科员,70平方米;副主任科员,80平方米;主任科员,90平方米;副处级,100平方米;正处级,110平方米;副厅(局)级,120平方米;正厅(局)级,130平方米。
  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技术员,70平方米;助理级,80平方米;中级,90平方米;副高级,5年(含)以下,105平方米,5年以上,115平方米;正高级,125平方米。
  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中级工以下和20年(含)工龄以下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高级工和20年工龄以上的普通工人,80平方米;技师,90平方米;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第八条 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一)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由自治区房改办根据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呼和浩特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定期测算。
  计算公式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2-(职均工资×4)÷70
  呼和浩特市2000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350元。
  (二)工龄补贴额=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其中,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呼和浩特市2000年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为5.73元(只限发放住房补贴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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