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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2000]9号 2000年1月1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住房补贴,要坚持国家政策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兼顾职工利益和财政承受能力,量力而行的原则;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低标准,快起步,重在建立新制度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是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驻呼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驻外埠单位,执行当地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实行住房补贴的对象是本办法实施范围内单位的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福利性实物分房是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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