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0]费字20号 2000年1月18日)
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函》(闽老学字(2000)001号)收悉。为促进我省老年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多方合理筹措老年教育经费,经研究决定,将省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从原来一般课程60元/人·门·年,每增加一门加收30元/人·年,调整为一般课程学费收费标准为80元/人·门·年;电子琴、电脑、烹饪、书画研修班等四门教学费用较高的课程和钢琴研修班可在80元/人·门·年的基础上由学校分别在不超过50%和100%的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并报省物委、省财政厅备案。教学所需的课本及相关材料由学校本着“按实收取、及时结算、多还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为学员代办。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从2000年1月18日起执行。各地举办的老年大学的学费标准由各地(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不超过最高限额的范围内,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