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产品质量
认证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2000]2号 2000年1月6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函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修订的复函》(财综字[1999]129号)的精神,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已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应依法纳税。为此,通知如下:
  本市各产品质量认证单位收取的产品质量认证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