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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
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哈国税发[2000]13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1999]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中缴纳所得税的邮政企业范围,按名单所列举的企业掌握(名单附后)(略)。
  二、邮政企业的监管级次,仍然按照黑国税(96)192号文件规定的监管级次执行。即最后一级监管级次为市邮政局。
  三、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填报购置固定资产申请审批表,(表样附后)(略)经主管国税分局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邮政企业年度内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单项支出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报给主管国税分局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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