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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
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哈国税发[2000]11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1999]1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电力有限公司其汇总成员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由省电力有限公司统一报经主管国税分局审核后上报市局,由市局上报省局审批。
  二、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汇总成员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超出规定应报批的部分,由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汇总成员企业向主管国税分局提出申请,将固定资产原值(总值);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计划,工程预决算等相关材料在年度决算前报经主管国税分局审核后上报市局,由市局上报省局审批。
  三、省电力有限公司及汇总成员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亏损弥补,减免税等由省电力有限公司及汇总成员企业,分别按监管级次报经主管国税分局,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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