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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鄂价房地函字[2000]12号 2000年1月18日)


黄冈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服务费问题的请示》(黄价[1999]28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2号)中公布取消的各项收费,各地必须严格执行。
  二、为了保持政策前后的严肃性和连续性,有利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根据你市实际情况,对1998年11月至1999年7月1日期间发生的房地产交易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可比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8]3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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