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城市管理委托执法暂行规定

合肥市城市管理委托执法暂行规定
(合政[2000]6号 2000年1月24日)

  第一条 为加大城市综合管理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委托执法规定,借鉴外地综合执法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可由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精神,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从事委托执法。
  第三条 委托双方必须签订委托执法协议,明确委托权限、委托范围、双方责任、委托期限。
  第四条 受托方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从事执法活动,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进行。
  第五条 委托执法协议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核,组织双方签订,协议签订后交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六条 受托方执法人员由市政府法制局按《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等规定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合格者申领《安徽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活动。
  第七条 委托方应加强对受托方的指导、监督,会同市政府法制局定期进行检查。受托方应就委托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委托方汇报。
  第八条 有关委托执法争议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协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