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0]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市容委等五部门拟定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的意见》,现予转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2月12日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的意见
为巩固和发展我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成果,进一步搞好城市垃圾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产业化,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市容卫生管理整体水平,现就我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广垃圾分类贮存。机关、部队、医院、学校、厂矿、商店、旅馆、农贸市场、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居民家庭、暂住人员都应积极参加垃圾分类工作,按可再生垃圾(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旧家俱等)、不可再生垃圾(厨余、果皮等)和有害垃圾(废电池、废灯管、废显象管等)分开贮存。
二、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对分出的可再生垃圾由市物资回收公司聘任的统一着装。持证上岗的回收人员,到居民区和单位按统一价目收购,并由市物资回收公司的专用车辆日收日运到指定的仓储分类后,再送往回收加工企业再生利用。居民家庭产生的不同再生垃圾仍由民办清扫保洁人员按规定时间上门收集。单位产生的不可再生垃圾仍由专门回收队伍收集。废旧家俱、自行车、家用电器等物品,由产生的单位或居民家庭通知专业回收部门上门有偿收集。
三、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各街道、居委会要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出黑板报、挂宣传牌、张贴宣传画、标语、悬挂横幅、分发“致南京市民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各类学校和影剧院、文化站、广告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的教学、放映、演出和广告发布活动,配合开展和跟踪报导,正确引导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相关部门协调运作。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属环保工作、微利行业,市各有关部门要实行扶持政策。市容部门在收集运输方面要提供方便;公安交管部门对资源回收专用的汽车、三轮车的牌证要照顾发放:物业管理部门要准予资源回收人员进入小区收集;工商部门要取缔无照从事*行业许可证照又未经市物资回收部门聘任的从事垃圾资源回收人员;物价、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回收人员的价格和量具进行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环保部门要进行政策引导并配合做好宣传、监督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