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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外事服务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外事服务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开放型经济在各行业不断拓展,外商来徐投资办企业、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人员情况的日益增多,与此同时,外商要求提供的服务事项也不断增加。我市的外事服务工作虽然有所发展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对这方面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并提供各项规范服务,存在着不少问题。出现了各行其是、私招乱雇等现象,有些已危害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机制、优化服务,推进我市外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91)33号文件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外事服务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纪律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的外事服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归口管理,指定市外事服务中心为专门的外事服务单位,具体组织承办各种外事服务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外国企业、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需要聘用长期的或临时的顾问。助理、翻译、办事员、打字员、教师、司机、厨师、保姆、勤杂工等各类服务人员,租用房屋以及其他服务事项,统由市外事服务中心负责办理。除市外事服务中心外,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外国企业常驻机构及其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人员提供此类服务。任何个人未经外事服务中心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私自受雇于外国企业常驻机构及其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
  二、本通知发布之前未按规定程序或私自受雇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外国企业常驻机构及其人员的,应主动到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申报。对其中具有外事服务条件、可以继续受聘的,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证明,并到外事服务中心补办手续。对不具备外事服务条件或不适宜做外事服务工作的,应限期撤离。对违反本通知的规定,不按合法手续向外国企业常驻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提供服务,或已私自受雇而不主动申报的,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做出处理。
  三、市外事服务中心作为我市专门的外事服务单位,应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做到优质服务、合理收费。对所属外事服务工作人员应高标准、严要求,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对选派人员要认真进行核查筛选,做到遵纪守法,拒腐防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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