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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规范劳动关系
  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企业劳动管理、培训等工作要与履行劳动合同相衔接,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多渠道分流的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区别情况,分别规范。防止简单地把终止劳动合同作为处理劳动关系的唯一手段。1996年8月16日原市劳动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203号),对指导企业做好职工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要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规范继续贯彻落实。
  三、扎实细致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要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职工进行认真摸底,按照职工在签订、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不同情况分类排队。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职工要求续订劳动合同,企业必须续订劳动合同;职工在医疗期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企业要顺延劳动合同期限;对在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而由于企业的原因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将其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基本正常的,提倡企业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
  四、充分发扬民主,发挥工会组织作用
  企业与职工续订、终止劳动合同要主动听取工会意见,依靠工会组织做好工作。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要将做好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纳入集体协商的内容。人员调整力度较大的企业,要制定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方案,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充分听取意见,规范企业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
  五、完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预报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预报制度,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人数超过职工总数30%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要重点指导,协助企业制定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预案;续订率低于80%的企业,要向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对在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中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以便统一协调,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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