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京办发[2000]9号 2000年2月2日)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工作,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关系到首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企业与职工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依法规范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工作要依靠同级党组织和工会,周密组织,稳妥安排。要认真做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于因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和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新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宣传工作,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企业和职工增强劳动合同意识。
附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续订、终止劳动合工作的意见
(2000年1月25日)
自1995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本市地方企业已连续4年平稳完成了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的续订、终止工作,对深化企业改革,保障企业自主用工和职工自主择业,优化企业劳动力资源配置起了积极作用。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一些企业在职工合同期限届满后终止劳动合同的工作力度还会有所加大。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
《劳动法》),进一步做好职工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宣传
《劳动法》,切实增强履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
《劳动法》及有关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贯穿履行劳动合同的全过程,提高企业和职工履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要让职工认识到,按照
《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合同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关系就会自然终止。同时,各类企业特别是生产经营困难或者人员调整力度较大的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时,要妥善做好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并注意努力化解矛盾,保持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