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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市)、县“农业五站”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管理,防止流失。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拍卖、出租、侵占和平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对已流失的资产要限期无条件退回,并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
  三、落实优惠待遇、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为农民服务
  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到基层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为农民服务,是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落实现有政策、保障农业技术人员工资和事业经费的同时,制定本地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鼓励农业技术人员到生产第一线直接为农民服务,发挥积极作用。对到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农技人员,要按照《通知》要求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对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除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外,还可适当增加补贴;对分配到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第一线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其定级工资标准要高于同类人员一档。同时,对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农业科研人员,除享受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优惠政策外,行政关系可以转到工作单位,也可以保留在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各地要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逐步建立严格的考核、竞争、激励机制。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对县以下农业技术人员继续采取倾斜政策,以推广业绩为主,可免试外语,对学历、论文、著作等要求要切合实际。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优先评聘、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四、增加经费投入,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提高对农技推广事业的投入,计划、财政等部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要逐年增长,并提高其在农业总投入中的比重。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同时,要建立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投入机制,改善工作条件和推广手段,增强服务功能。
  五、贯彻扶持政策,增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自身活力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应当继续坚持国家扶持与自我发展相结合的路子。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主动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生产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的需要,在完成国家赋予的公益性职能的前提下,坚持“技术创新、服务创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技术特长,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搞好技物结合,兴办经营实体,开展有偿服务。服务内容要由以产中服务为主向产前和产后服务延伸,包括信息服务和种、养、加、销等产业化各个环节服务,进一步增强自身活力和实力。逐步探索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运行机制。
  各级财政、计划、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支持和保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依法开展农资经营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经营收人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及改善本单位职工的生活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摊派支出或强行提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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