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工作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0]50号 二000年二月十二日)
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报送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工作机构注册登记费标准意见的函”(桂司函[1999]63号)悉。鉴于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工作机构注册登记费项目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工作机构注册登记费项目的函”(桂财预外字[1999]18号)同意立项,经研究,现就我区司法行政机关向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工作机构收取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司法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工作机构注册登记时收取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分别按附件一、二、三、四、五规定执行。其中,属国务院划定的我区贫困县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缴纳注册登记费。
二、收费单位收取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工作机构注册登记费后,不能再收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执业证书(含各种表格)工本费、专业资料费、年检注册公告费、专业性会议费、调研费、行业评查费等。
三、注册登记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佩带《收费员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全额纳入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过去司法行政机关向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工作机构收取的管理费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广西律师事务所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二:广西律师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三:广西基层法律工作者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四:广西基层法律工作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五:广西公证员及公证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一:
广西律师事务所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