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
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0]49号 2000年2月3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0]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退税率以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有所抬头,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防范、打击出口骗税的严峻形势,认真落实“三级审核”制度,切实加强出口退(免)税的管理。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二、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凡是从上述地区购进的出口货物,无论从何处海关报关出口、采取何种方式结汇以及出口企业是A类、B类还是C类,一律要发函调查;除对其退税单证是否真实、齐全及电子信息等进行常规审核外,还要重点审核收汇、付款及业务成交过程是否正常;确定有无“四自三不见”嫌疑,并在排除一切疑点的基础上方可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