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人民公园小区物业
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闽价[2000]函6号 2000年1月20日)
福建建闽物业发展公司:
你公司《关于人民公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建闽物字(1999)002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闽价(1995)房字184号)规定,并结合你公司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现就你公司管理的人民公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8)房字4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闽价(1998)房字449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