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未留机动地也无其他条件不搞“小调整”的村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可以采用“增人减承包费,减人增承包费”的办法缓解人地矛盾,进行“小调整”的村组,机动地用完后也可采用这件办法。但不论何种情况,采用这种办法的时间,间隔都不得少于5年。
第十八条 因洪水等自然灾害给部分农户承包的土地造成毁灭性破坏的,应由集体统一组织修复;不能修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因国家建设、移民搬迁或小城镇建设占用一些农户大部分或全部承包地。确应进行调整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土地使用权流转
第十九条 在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农户是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对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拥有转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土地承包户转让或不准转让上地使用权。由村组集体组织协调进行较大规模的连片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征得所有相关农户同意,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强迫不同意转让的农户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可以对不同意转让的农户的承包地块进行合理调整或由集体“反租倒包”。
第二十一条 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农户自主转让,也可以由农户委托村、组集体转让,还可以由若干农户联合转让。
第二十二条 农户转让承包的土地使用以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只要转让合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没有改变原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方都不得干预。
第二十三条 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对象可以是本村组村民,也可以是本行政村以外的公民;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单位法人。
第二十四条 转让协议达成后,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转让给本行政村范围以外的,转让合同必须经乡镇一级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证。
第二十五条 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一般应是有偿转让。在具体转让时,采取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以及有偿转让的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