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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延包”工作完成后加强承包管理工作几个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二、“机动地”

  第七条 原则上不留“机动地”。在延长土地承包期中已留“机动地”的村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村组耕地总面积的5%。
  第八条 预留的“机动地”,主要用于解决安置移民搬迁户和人地矛盾特别突出的个别农户的实际困难。
  第九条 “机动地”的发包要公开、公正,实行竞价承包,不能由少数干部私自发包。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由本村组村民特别是人多地少户的承包经营。
  第十条 “机动地”发包给非本村组成员,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组干部不得擅自决定
  第十一条 预留的“机动地”用完之后,不准再新划“机动地”
  第十二条 地处偏远、不便耕种的“山吊庄”地或其他零星耕地、劣等地不作为“机动地”,应实行招标承包,退耕还林还草。

三、承包土地的“小调整”

  第十三条 在30年承包期内一般不进行承包地的“小调整”确实需要进行“小调整”的村组,必须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土地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文件)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院办发[1998]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小调整”只限于少数人地矛盾特别突出的个别农户。所谓人地矛盾特别突出的农户,一般指以户为单位人均承包地面积少于本组人均承包地1/2的农户。
  第十五条 除用预留的机动地进行小调整外,还可以用失去合法承包权益的户(人),包括死亡绝户、整户“农转非”或外迁的遗留土地、复垦土地、新修土地进行“小调整”。
  第十六条 无论何种原因,需要进行承包地“小调整”的村组,每次“小调整”的间隔时间都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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