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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延包”工作完成后加强承包管理工作几个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延包”工作
完成后加强承包管理工作几个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名直属机构: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农村土地“延包”工作完成后加强承包管理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月25日

关于农村土地“延包”工作完成后加强承包

管理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我省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已经结束。为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保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确保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维护农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群众长期性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生产力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任何单位或组织,都不得侵犯或剥夺。
  第二条 农户家庭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其经营活动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更不得强令农民种什么,不种什么。
  第三条 农户家庭对其承包土地的合法经营收益,享有完全处置权,除按土地承包合同规定履行对国家和集体应尽的义务外,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按照山川秀美工程规划,退耕还林(草)的山地。坡地,维持原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期还可以延长。
  第五条 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家庭主要成员死亡的,其承包关系不变。实行个人承包的,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承包关系;继承人不愿继承的,可以同发包方协商解除承包关系。
  第六条 为厂有利于坚持“30年不变”,普遍提倡在30年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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