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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财政部门收取《票据购领证》和票据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财政部门收取
《票据购领证》和票据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函[2000]18号 二000年一月二十七日)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收取《票据购领证》和票据工本费的报告”收悉。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经研究,现对《票据购领证》和票据工本费收费规定函复如下:
  一、《票据购领证》(含申请表、内页、外壳)工本费标准为每证30元。此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地不得层层加码。
  二、票据工本费由省、地(市、州)两级物价部门分级核定具体标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核定;各地(市、州)印制的票据,其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票据工本费标准按印刷成本加适当管理费、运杂费、损耗等,但每本的管理费、运杂费、损耗等不得超过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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