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
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14号 2000年1月2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崂山、城阳、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村信用联社年度提取使用的管理费,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2%。对超过最高规定比例多提的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的管理费,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二、农村信用联社提取管理费的申请、审批应严格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的补充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56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