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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关于2000年对部分高电耗产品生产企业用电继续实行临时优惠电价措施的通知

  2、用电条件:(1)企业月用电负荷率要高于99年月均水平。其中:烧碱、合成氨、黄磷、钢铁企业达85%以上,水泥企业达88%以上;硅铁、电解铝企业达90%以上;电石企业92%以上。(2)企业要有供电部门认可的交费证明,且月度用电量不得低于99年月平均用电水平。(3)企业电费必须当月结清。对有历欠电费的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其还款额度不少于30%。(4)加强节能降耗工作,享受优惠电价的企业,其产品单耗不得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
  3、信息反馈:享受优惠电价的企业,应每月及时、准确地向省经贸委及有关主管部门书面上报用电、生产经营等情况。
  (五)降价幅度:以国家发布的现行目录电价表中的电度电价为基础,优惠电价措施的降价幅度为:小氮肥等化肥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每千瓦时下调0.02元,其它高电耗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每千瓦时下调0.05元。
  (六)本次临时降价时间从2000年元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七)企业在享受用电临时降价期间,同时享受免收当地二次综合加价优惠。凡符合国家优惠政策同时又列于省里享受降价名单的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还享受省优惠高于国家优惠的差额部分,不享受省全额优惠。
  (八)本通知所确定的享受用电临时降价措施的高电耗企业,如不属省电网直接供电,地方电网也应按本通知要求对该企业实行临时降价措施。具体实施办法可按当地地方供电量和省电网供电量比例。各自给该企业予以优惠执行。
  (九)实施对部分高电耗生产企业临时降价的损益全年按不超过2.5亿元的总额控制。由省电力公司在上网集资电厂中公平分摊。先按上网电量每千瓦时予扣0.02元,年终由省物价局、省经贸委根据优惠降价额确定统一降价标准(恩施州除外)。
  附件:
  一、武汉
  金口化工总厂        武汉梅山水泥有限公司
  龟山化工厂         娲石水泥厂
  武汉联碱厂         一冶水泥厂
  葛化集团公司        武汉水泥厂
  武汉武凌股份有限公司    汉钢
  武汉铝厂          江夏区电化厂
  武钢铁合金厂
  二、黄石
  冶钢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黄石水泥厂
  东方钢铁公司        黄石鹿峰水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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