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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关于2000年对部分高电耗产品生产企业用电继续实行临时优惠电价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关于2000年对部分高电耗产品
生产企业用电继续实行临时优惠电价措施的通知
(鄂价重字[2000]21号 2000年元月25日)


省电力公司:
  我省自1999年3月继续执行对部分高电耗生产企业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优惠电价措施不仅为启动高电耗企业的生产创造了条件,促进了全省工业生产的增长,而且由于工业企业多用电,促使电力企业多发电,供电部门多售电,带动了全省工业用电和社会用电的增长。据统计,99年113家高电耗企业生产增长12%以上,用电量达80亿千瓦时,同比增加15.8亿千瓦时,增长24.5%,从而使全省工业用电比上年增长5.1%,社会用电增长3.96%。
  为了充分利用当前相对过剩的电力资源,鼓励工业企业多用电,促进工业用电增长,推动全省经济发展,提高工业企业拼搏市场的能力和条件,全面提高其运行质量和效益,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我省2000年继续执行对部分高电耗生产企业用电实行临时降价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为充分利用相对过剩的电力资源,通过对用电大户实行适当的优惠电价措施,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以鼓励工业企业多用电,带动电力企业多发电,供电企业多售电,达到调整结构和“扶优扶强”的目的,以利用于扩大内需,促使工业用电增长,推动全省经济的发展。
  (二)适用范围:2000年实行高电耗企业用电临时降价的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国发(1987)25号文中所确定的九种高电耗产品(即电炉钢、硅铁、电解铝、合成氨、电石、黄磷、烧碱、水泥、乙烯)予以界定。
  (三)生产规模:根据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高电耗产品的生产规模原则上确定如下:
  电炉钢: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上;
  硅铁:年生产能力3000吨以上;
  电解铝:年生产能力8000吨;
  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上;
  电石: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上;
  黄磷:年生产能力3000吨以上;
  烧碱:年生产能力1.2万吨以上;
  水泥:年生产能力25万吨以上;
  上述规定的企业生产能力标准中,不包含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的生产能力。按上述条件,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今年实行用电临时降价的企业名单附后。
  (四)为促使高电耗企业在享受用电降价期间,加强企业管理,精心组织生产,保持用电和效益的同步增长,制定如下考核条件:
  1、生产经营条件:(1)达产率(年实际产量年设计能力)不低于70%;(2)产品产销率达到95%以上;(3)凡列入当年扭亏为盈(扭亏脱困)名单的亏损企业,可优先安排;其他亏损企业,当年必须减亏50%以上。每月严格检查,每年考核一次,凡无明显减亏的,将取消享受优惠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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