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日)废止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属物业管理
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0]房字40号 2000年2月2日)
省属各物业管理单位: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精神,现就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专项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单位预先向水电部门代缴纳水电费的物业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可收取水电周转金。综合管理服务费用、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专项服务费除价格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1、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在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其实际提供的服务,对照《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表》和《福州市区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表》(详见附表),自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向省物委申报,省物委对其考评确定收费等级,并批准其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对照上述标准表,共同初评收费等级、协商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委批准。
2、物业管理小区内停车管理费,由物业管理单位向省物委申报收费标准,省物委将根据停车场的类型、设施和管理服务的时间,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3、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在物业管理单位承接物业管理前,向省物委申报,并按省物委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费。
4、由物业管理单位自主定价的特约专项服务费,其收费标准必须向业主公布。
5、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水电供应、机电、消防设备、公共给排水系统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指小额维修)费用在综合管理服务费中开支,大额维修更新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物业管理单位在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时,应向省物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小区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并填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