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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
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1月5日 青外经贸贸发字[2000]5号)


市直各部门、各市(区)外经贸委:
  为深化外经贸体制改革,积极推动和支持更多有能力的生产企业直接参与国际竞争,根据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政发第660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登记制的资格条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明为“国有”或“集体”的生产企业,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国有或集体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登记的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机电行业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200万人民币;
  3、生产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生产厂房和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
  4、生产企业必须已经开工投产,并有自产的合格产品可供出口;
  5、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出口质量标准。
  二、登记程序
  1、凡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我市的国有和集体的生产企业以及营业地在我市,但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生产企业均可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登记,申请报告同时抄报给市经济委员会。
  2、1Z我委在收到生产企业申请后,按外经贸部要求,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征求市经济委员会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青岛市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生产企业可凭该证书到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即可开展进出口业务。
  三、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经企业所在地市(区)外经贸委签署意见的生产企业的书面申请(须包括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的有关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4、如生产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国有或集体控股的证明(原件);
  5、产品质量出口许可证(复印件,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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