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工效
挂钩办法的企业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13号 2000年1月2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国税所[1999]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国税机关应摸清所辖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企业户数,并要求、督促纳税企业在次年2月底前将上级部门下达的本年度工效挂钩方案,以及具体分解到本企业的挂钩方案和指标报送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二、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和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所[1998]32号)的规定,认真受理、审核纳税企业的申请,确定当年准予税前扣除的实际效益工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