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省管土霉素碱片等46种药品价格的通知
(晋价工字[2000]第37号 二000年元月二十四日)
各地、市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贸易厅: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81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中的价格行为,本着不降低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不减少批发、零售单位经营差率的原则,决定适当降低省管土霉素等46种药品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的通知》(计价格[1999]1642号)精神,对现行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不再实行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的规定。这次降低的46种药品价格只公布零售价格,药品零售单位和医疗机构不得突破政府制定的零售价格销售。
二、医疗单位自配的药物制剂,省级医疗单位自配的药品制剂价格,由省物价局核定;地(市)、县两级医疗单位自配的药物制剂价格,暂委托地、市物价局部门审核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在经营药品的过程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药品零售单位都必须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如实开具发票。严禁开具虚假发票和经营中的虚假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