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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汇总(合并)纳税成员所得税申报审核及信息反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所得税申报审核及信息反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23号 2000年1月2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及纳税信息反馈工作的通知》(鲁国税所[1999]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级汇缴成员企业应按照省局通知的要求报送纳税申报资料。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严格审核省级成员企业纳税申报,凡不符合规定报送资料不全、数字逻辑关系不正确、填写不规范涂改严重的,要及时督促企业限期改正,并将审核签字盖章后的纳税申报资料上报市局。
  二、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省级汇缴成员企业报送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后,应根据其实际申报情况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市局。省级汇缴成员企业所属不在我市辖区内的下一级成员企业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由省局负责提供;在我市辖区内的下一级成员企业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仍按照市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9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由省级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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