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财政部门要按规定汇总和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协助项目主管部门搞好建设项目后的评估工作。
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
(十四)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处理。
(十五)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对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不批准开工建设。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者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要对建筑材料、设备配件和施工质量负责,履行签字手续,对有质量问题的工程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因不负责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法对其进行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十七)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八)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小组)签字认可。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报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经建设项目法人签字认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九)加强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对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由自治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必要时由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如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限期进行整顿,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