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基础设施基金管理的通知
(桂政发[2000]7号 2000年1月31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增加投入,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加快我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1998年以来列入国家计划的农林水利、交通、城乡电网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国家直属储备粮库、经济适用住房、教育等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做好建设前期工作
(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任何部门和项目法人不准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概算,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等级证书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进行编制,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权限,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或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审批部门不得审批。如果审批,要追究审批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必须经有资格的评估咨询机构评估论证。评估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对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四)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工程建设的原始资料,工程勘察单位要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必须对所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对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加强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五)列入国家计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非重点建设项目的,一律视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有关的征地、拆迁、通信、供水、供电等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